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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企业标准咨询

发布日期:2011/12/6 13:03:12 访问次数:5402

备案企业标准咨询

标准备案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标准化贯穿于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全过程。涉及到市场营销、设计、生产、工艺,试验、验证、贮存、运输、售后服务以及有关的安全,卫生,能源环保等各个环节,是企业与市场,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认真做好标准备案这项工作十分必要的。为了提高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标准备案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程序

(一) 凡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以及下述几类产品的企业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1、        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预混料;

2、  化学试剂、生化试剂;

3、  保健用品;

4、  医疗器械;

5、  消防产品、安全防范报警系统、犯罪鉴定技术、警用装备与器械;

6、  特殊用途化妆品;

7、  计量器具。

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上述几类企业标准除外)报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 企业标准备案应按《河南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凡来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单位,应持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前往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申报企业标准备案,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1、对属于市级或县级备案的企业标准,应退回市级或县级标准化部门备案。

2、以下企业标准备案审查时还需提供的材料:

属于农药类的企业标准应提供(河南省农药检定所)(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未办理(定点)的企业不予受理。标准至备案之日起有效为三年。超过有效期的标准应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所要提交的资料:①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原件(复印件)②重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3、企业的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1.1的有关规定打印,企业如申报的标准文本不规范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4、企业再次申报的企业标准如基本符合要求,经主管人员进一步的审查合格可办理手续。

5、由标准化协会等中介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企业标准审查,届时通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起草人参加审查企业标准的会议。如企业未能按时参加会议,则应说明情况等待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审查。

6、企业在审查会议结束后,按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交由担任审查的专家组长签名确认企业已修改完成,最后将备案有关资料按以下顺序整理成册:

—企业标准备案书;

—标准文本;

—编制说明;

—审查意见表及汇总表(包括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按此顺序装订好一式三份后,交予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等候备案批准后领取企业标准。

二、备案注意事项:

1、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妥善保存备案原件,丢失后原则上不予补办。

2、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如因文字错误的,经备案机关同意后,一般应由企业自行修改,不需办理企业标准更改报告单手续。自行修改后的情况应填写修改备案单

 

更改备案企业标准程序说明

 

企业标准备案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更改企业标准:

一、企业单位名称变更:

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新、旧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由承办人员审核后备案。

二、技术指标或参数变更:

1、企业标准因修改技术指标需办理更改手续,应在备案三个月后进行。

2、企业标准已到三年或三年以上需修改技术指标应重新备案。

3、企业备案三个月后因变更技术指标需办理更改手续的,应先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专家联系,确定更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先进性,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4、如无主管部门的,则需与原审定组长联系,确定更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先进性,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5、对于包装标签储存等简单规定的变更,由承办人员审核后备案。

6、更改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原则上要能高于原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

三、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需填写企业标准更改单一式三份后,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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