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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定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详细目录

发布日期:2017/6/17 16:08:17 访问次数:12850

国务院确定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详细目录

20176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

当天会议决定,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对19类产品取消生产许可,对部分产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强制性认证,将8类产品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同时授权质检总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经过本轮调整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将由60类减至38类。李克强特别强调,本次改革中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的“强制性认证”,必须严格规范,决不能搞成“变相许可”。

本次生产许可证目录调整将有利于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本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9类产品涉及9000家企业,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将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同时监管部门将选择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尝试将取消原审批程序中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企业取证时间平均可再压缩40%;后置原审批程序中的现场审查,实施先发证后审核,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先领取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之后再接受现场审查。

核心解读:

一、进一步压缩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

1、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输水管、蓄电池等19类产品取消强制生产许可证制度。

2、对产品质量较稳定,但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3、对仍需实施生产许可,且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有效的化肥等8类产品,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

二、授权质检总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1、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环节,改由企业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将前置审查改为后置,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再接受现场审查,实行“先证后核”。

3、后续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即依法撤销许可证。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覆盖面,尤其对此次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要实现抽查全覆盖。

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目前实施机关

调整建议

1

税收收款机

质检总局

取消

2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省级局

取消

3

抽油设备

质检总局

取消

4

钻井悬吊工具

质检总局

取消

5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质检总局

取消

6

电力金具

质检总局

取消

7

输电线路铁塔

质检总局

取消

8

铜及铜合金管材

质检总局

取消

9

橡胶制品

省级局

取消

10

电力整流器

省级局

取消

11

岩土工程仪器

省级局

取消

12

省级局

取消

13

棉花加工机械

质检总局

取消

14

水文仪器

省级局

取消

15

输水管

省级局

取消

16

机动脱粒机

质检总局

取消

17

工厂制造型眼镜

质检总局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18

铝合金、钛合金加工产品

质检总局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19

蓄电池

质检总局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20

电热毯

省级局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21

助力车

省级局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22

摩托车乘员头盔

省级局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23

砂轮

质检总局

下放省级局发证

24

饲料粉碎机械

质检总局

下放省级局发证

25

建筑卷扬机

质检总局

下放省级局发证

26

钢丝绳

质检总局

下放省级局发证

2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省级局发证

2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质检总局

下放省级局发证

29

预应力混凝土枕

质检总局

下放省级局发证

30

救生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省级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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